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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要点解析

现在,疾病预防、临床诊治基本上都需要用到体外诊断试剂。不管是血尿便三大常规检测,还是病毒、细菌感染的鉴别或是心肝肾血管、免疫功能检查等,都离不开体外诊断试剂。


有数据显示,我国体外诊断市场规模从2016年的450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1243亿元,占医疗器械市场规模的比例从2016年的12.2%增长到2019年的15.1%。


体外诊断试剂也是医疗器械的一种,但由于其特殊性,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需遵循《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相关问题。


01


Q:体外诊断试剂发生哪些变化需要申报变更注册?


A:依据《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要求,体外诊断试剂发生如下变化需要申报变更注册:1.产品名称变化;2.包装规格变化;3.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变化;4.适用仪器变化;5.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变化;6.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变化;7.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原材料、生产工艺、反应体系变化;8.适用的样本类型变化;9.适用人群变化;10.临床适应证变化;11.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化;12.其他可能改变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变化。


02


Q: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需要明确适用机型品牌型号么?


A:一般来说,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血糖仪、胶体金免疫层析分析仪等需要明确厂家、型号;酶标仪等半自动仪器无需明确厂家,只需明确参数(如波长)。并且,说明书中适用机型的品牌型号等信息应与注册人提供的申请表一致。


03


Q:审评过程中,是按照产品检验受理日期还是产品注册受理日期确定是否执行新的强制性标准?


A:应按照产品注册受理日期确定是否实施新的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要求:对于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其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除国家药监局在发布实施标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受理注册的,可以按照原标准进行审评审批。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当全面实施新标准,产品应当符合新标准要求。


04


Q:自测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中,除了评价该试剂的临床性能以外,还需要进行哪些评价?


A:预期供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除需评价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以外,还需评价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对产品说明书的认知能力,并证明无医学背景消费者与专业检验人员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05


Q:如果在定性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出现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方法检测结果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


A:应按在定性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如有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方法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应对不一致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说明是否影响对产品临床性能的判定;对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可采用临床参考标准或其他恰当的方法进行分析,但该分析结果不应纳入原有统计分析。


06


Q:临床试验通常有哪些评价指标?


A:定性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评价指标通常包括诊断准确性(灵敏度、特异度、预测值、似然比、ROC曲线下面积等)或检测一致性(阳性/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Kappa值等)。


半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评价指标通常包括:各等级符合率、阴/阳性符合率及Kappa值等。


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评价指标通常包括回归分析的回归系数、截距、相关系数和决定系数等。


07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产品说明书的关注点有哪些?


A: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操作细节与相关产品说明书的一致性,其中涉及的说明书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对比试剂说明书以及复核试剂说明书。


无论是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还是对比试剂、复核试剂,临床试验中应特别关注的说明书内容包括预期用途、适用样本类型、样本抗凝剂、样本保存及处理要求、样本处理用配套试剂(如核酸提取试剂)及其他配套试剂、适用机型、试验方法、结果判读标准、局限性等。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说明书规定,制定详细的标准操作规程,确保临床试验执行过程中对比试剂、复核试剂的检测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检测过程及结果支持拟申报产品说明书的声称内容。


08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样本使用的抗凝剂有何要求?


A: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样本涉及不同抗凝剂时,应在临床前研究阶段对不同抗凝剂进行研究,验证抗凝剂的适用性及其对检测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如经前期研究认为说明书声称可用的抗凝剂对样本检测不存在差异性影响,则临床试验过程中无需分组纳入使用不同抗凝剂的样本,所有适用的抗凝剂均可在临床试验样本中使用;特殊情形下当不同抗凝剂对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导致临床检测结果的判定有不同参考值等情形,则临床试验中应分别进行样本收集和研究。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样本类型及样本使用的抗凝剂。


09


Q:体外诊断试剂分哪几类?


A:体外诊断试剂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 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 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 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 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 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 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 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 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 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 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 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 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 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 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 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 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 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 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 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 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 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10


Q:体外诊断试剂组合产品中每个单独的检测项目都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那么组合产品是否也可视为《目录》中产品?


A:如果行政相对人能够证明几种单独检测项目的组合不存在相互影响,且预期用途未超出豁免目录范围,则可认为是这几种豁免产品的简单组合,仍按《目录》中产品临床评价要求对每个检测项目分别进行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相对人应确认这些检测项目有明确的联合检测意义,并评价各项目组合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同时,如果联合检测产生了新的临床意义,那么该组合产品不应被认为是符合《目录》的产品。


信息来源:江苏药监局器审中心

排版整理:金沙集团1862cc成色药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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