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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药监局:进一步加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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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药监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强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全过程管理,统一注册备案尺度,严格规范注册备案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众用械安全有效。


我们将《方案》第二部分“主要任务”摘录如下:


(一)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


1. 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等规定,认真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优化分类界定工作规程,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等文件的医疗器械,在分类界定结果明确后,再开展产品注册工作。


2. 建立常态化回顾性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调整相关要求,及时纠正高类低批(备)、非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等问题。


3. 加强培训指导。加强对监管部门及注册人分类界定的培训、指导工作,提升分类界定工作能力和质量。


(二)加强强制性标准宣贯实施


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督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督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时跟踪新标准实施情况,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与强制性标准差异,对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指导企业按标准实施时限完成检验、变更注册等工作。在技术审评备案中,加强对产品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审核,确保注册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加强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1. 清理规范通用名称。严格执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规定,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规范统一通用名称。


2. 清理规范规格型号。对产品规格型号设定不科学、与预期目的不相符、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问题,责令注册人备案人进行注册变更,核减规格型号。


3. 清理规范注册单元划分。清理规范“一品多名”、“重复申报”“同质化申报”等问题。对于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的同一注册单元产品在技术原理、结构组成、适用范围(预期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上合并为一个产品注册;对于技术原理、结构组成相同,仅适用范围(预期目的)不同的,原则上按照注册备案变更申报增加产品适用范围。


4. 加强注册立卷审查。建立立卷审查程序,对首次注册申报资料开展立卷审查,对于注册申请资料虚假、内容混乱、与申请项目明显不符,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不予受理注册申请。


(四)加强临床评价审查


对于免于临床评价的,严格按照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描述判定产品是否属于目录内产品,不擅自解释或者扩大目录产品范围,严格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对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进行等同性论证。对于开展临床评价的,严格按照产品指导原则或者具体产品临床评价指导原则对临床评价报告开展审查。对于采取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的,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等同性论证,对比器械必须与申报产品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有差异的,必须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安全性、有效性。


(五)加强首个产品注册管理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首个产品注册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首个产品注册管理工作规范,规范注册审评审批行为。确定首个产品应对照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产品数据库查询比对产品名称、结构组成、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等内容进行判定。在开展技术审评时,严格按照《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进行审评,有适用的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还应按照指导原则进行审评,无适用的指导原则应当在首个产品批准注册后及时编制审评要点。首个产品必须开展临床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首个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必须进行临床试验。必须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核查时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对首个产品注册必须进行集体决策,必要时召开专家咨询会议。要加强与国家局器审中心的沟通,做好首个产品数据采集及推送医疗器械品种档案系统工作。


(六)加强临床试验管理


1. 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对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备案60日内完成监督检查。对已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定期开展过程性检查。重点检查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机构运行管理、试验医疗器械管理、资料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


2. 对省内申办者在研项目开展临床试验抽查,重点检查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实施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保存、分析,总结和报告等内容真实性、一致性等内容,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对存在缺陷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


(七)加强注册质量体系核查


1. 依据《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等规定,制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2. 重点检查注册申请人是否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含委托生产)、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


3. 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组织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关注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加强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真实性核查,产品真实性核查应当全面、客观。


4. 对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结合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逐项进行核实。重点检查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质量控制、记录控制等内容。


5. 对实施注册人制度委托其他企业设计开发、产品生产的,重点核查受托研发、受托生产是否得到有效监测和控制。必要时,应当对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 号)等要求开展检查。


(八)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 加强医疗器械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过程管理,严厉打击注册申报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2. 严厉查处注册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违法行为。


3. 严厉查处注册(备案)人不具备生产条件,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空转等违规行为。


4. 严厉打击第三方注册代理机构、受托生产企业、研发机构、灭菌机构、检验机构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对上述机构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并依法依规查处。


5. 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来源:吉林省药监局

排版整理:金沙集团1862cc成色药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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